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的收取,加强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费是指本协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标准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考虑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确定收费标准,每年的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的会费,也可将一届(四年)的会费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 会费的标准为:
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 |
30000元/每年 |
副会长单位 |
20000元/每年 |
常务理事单位 |
10000元/每年 |
理事单位 |
8000元/每年 |
甲乙级资质会员单位 |
5000元/每年 |
丙丁级资质会员单位 |
3000元/每年 |
其他团体会员单位 |
5000元/每年 |
个人会员 |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
第八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等形式。
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应及时出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设立会费收支帐册,由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管理会费,并接受省民政厅指定的财务审计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办公经费;
(二)协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资料、刊物等费用;
(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
(四)根据协会章程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协会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报告会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