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地信圈

协会概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章程
作者: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发布于:2017/8/30 15:43:44 点击量: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

Sha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ervice,缩写为SXPAGIS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陕西省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协助政府进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协商解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测绘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从产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初级职称的评审、中高级职称的前期申报、审查进行把关,在行业技术职务方面开通接口、搭建平台,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根据会员需要组织有关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新技术(标准)推广、会展招商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活动,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开展全省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市场竞争能力;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规行约、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行为,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五)对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全省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参与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和政策的建议;

(六)代表会员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组织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或者规程,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是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或者是热爱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会员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的质询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劝告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者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 , 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 ,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监事3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协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者违法开支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本会召开大型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销)会等,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当在活动前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本会开展行业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等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823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