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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4/5/5 14:07:00 点击量:

 

陕测发〔2014〕3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鼓励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术创新,提高测绘成果和服务质量,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申报表、申报材料(样式).doc

2.陕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分表.doc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4月29日

 

 

陕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术创新,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质量与效益,推动全省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以下简称“工程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设金、银、铜奖。获奖总数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70%,其中金奖数不超过10%,银奖数不超过20%。

第四条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负责工程奖的评选工作。

产业协会组织全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省内测绘资质单位承担的或在省内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工程奖;同一工程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一家单位牵头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可分为以下专业类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或其组合。

第七条  报奖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近五个自然年度内(含申报年份)完成,并已通过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具有立项依据性文件,包括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书等。

(三)工程项目成果经省级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地图编制类工程项目成果应有省级及以上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查证明,地理信息系统类工程项目成果应经专业测试机构测试合格。

(四)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申报项目内容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五)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经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安全生产、成果资料泄密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无拒绝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或成果目录汇交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申报工程项目产值应达30万元以上。产值确定方法为:

1. 上级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以下达经费金额计算;

2. 市场工程项目,按照其合同中签定的金额计算;

3. 公开销售的地图、地图册产值=发行数×单价。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实施,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应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成果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资料整洁、规范、齐全。

第十条  工程奖的评价体系分四项一级指标,共包括十二项二级指标。各指标及权重设定如下:

(一)工程技术先进性,权重20%

1. 工程技术设计,权重10%

2. 工程技术标准,权重5%

3. 工程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权重5%

(二)工程管理科学性,权重15%

1. 工程组织及工效,权重5%

2. 工程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率,权重5%

3. 工程文档规范与完整性,权重5%

(三)工程质量水平,权重40%

1. 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达标情况,权重10%

2.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权重10%

3. 工程项目成果质量优良率,权重20%

(四)工程效益性评价,权重25%

1. 实现工程预期目标,权重10%

2. 工程社会效益,权重8%

3. 工程经济效益,权重7%

第十一条  工程奖评选时按百分制进行评价记分。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评价记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每个评价指标项的分值分为好、较好、中、下四个档次。综合得分达90分及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89分(含80分)可提名银奖,70分~79分(含70分)可提名铜奖,70分以下不提名授奖。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奖的单位须为独立法人,每个单位一次申报工程项目不超过三项。

第十三条  已申报过本省或其他省份工程奖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再次申报。成果为绝密级的工程项目不受理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须逐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报奖,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报奖,由所在市(区)的产业协会代表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尚未设立产业协会代表处的市(区),其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报奖材料暂由评委会办公室直接受理。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当次申报情况制定评选实施方案,遵循回避的原则确定评委会组成名单,报产业协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第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委会评选。

第十八条  评委会按专业组进行工程项目的初评。每个工程项目主审专家不少于2名,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由若干名评委进行分类评选,并由专业组全体评委集体评出金、银、铜奖的提名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由全体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候选项目的奖励等级。评选结果以获得参会评委总数2/3以上票数(含2/3)为有效。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工程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和异议处理。单纯对应否获奖或获奖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评奖最终结果由产业协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获奖的工程项目,由产业协会向申报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和省局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奖项评定后,按以下名额对获奖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金奖前12名,银奖前8名,铜奖前5名。

第二十五条  获奖工程项目可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升级、年度注册、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项目招投标等主要业绩材料。

获奖工程项目可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和技术业绩考评等重要材料,获奖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主要参加人员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作假行为,或工程项目成果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取消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通报批评,且连续两个评选年度内不得参加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选的评委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严守纪律,对于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2013年1月11日印发的《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